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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这些行为或被罚款 焦点快播
2023-04-22 10:48:57    中国能源报


(相关资料图)

生态环境部4月20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意见的通知。《办法》指出,不按规定排污的责任追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入河污水排放量或者主要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排— 17 —放总量超过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要求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交有关信息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信息的;或者未依法依规披露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五)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3年5月26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电子版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点击查看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消息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

End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编辑 | 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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