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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放弃劳动者权利,这样的入职承诺书需警惕
2023-05-12 18:46:00    法务网


(资料图片)

2020年7月,王某与甲公司订立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入职当日,王某应甲公司的要求签署《承诺书》,其上载有如下内容:“本人承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不能胜任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参照本人实际工作期限给予最多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税前工资的补偿(仅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津贴)。”凭啥?无论是协商一致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如论工作几年,一概支付一个月工资,将劳动法的经济补偿视若罔闻。

由于劳动合同页数较多,字密密麻麻,王某只确认了工资便签字。

2021年3月,甲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解除决定。王某认为甲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持《承诺书》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系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关于《承诺书》因其系王某入职时签署的单方承诺,并非在争议发生后双方针对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合意,故无法据此认定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应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入职承诺作为合法解除依据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涉及入职陷阱的案例频发,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让劳动者签署入职承诺等方式,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例如,承诺放弃社保等、更有甚者,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书写日期空白的辞职申请……你们别太过分了!

人民法院仍然会对劳动合同或承诺的具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若存在相关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明显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情况,人民法院将认定该内容无效,不会以此作为判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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